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一制形式,一种是联邦制形式。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实行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实行联邦制或其他的形式,这是我国历史发展和民族情况所决定的。第一,中国在历史上长期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这种历史发展给我们建立统一的单一制的共和国创造了条件,而不能也无法建立联邦制国家。第二,中国的民族分布是大杂居、小聚居,这种局面不可能建立以单一民族为主的联邦制,而只能建立统一的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三,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各民族都面临反帝反封建、争取民族解放的共同命运和任务,在共同反对外国列强的斗争中,各族人民建立了休戚与共、谁也离不开谁的亲密关系,这为建立统一的新中国、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当今世界,不少多民族国家民族矛盾尖锐,导致民族冲突,甚至国家解体,使我们更加认识到我们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完全正确的。毛泽东同志指出:“在苏联的总人口中,俄罗斯族占百分之五十多,少数民族占将近百分之五十,而在中国的总人口中,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少数民族占百分之六,所以中国不能像苏联那样搞加盟共和国。”邓小平同志也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内容,并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企图否定民族区域自治,主张用“联邦制”、“邦联制”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我们必须按照江泽民同志的十五大报告和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精神,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当前一是要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当修改,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二是要继续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抓紧制订面向新世纪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规划和措施;三是要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更加充实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