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一年后再起诉,法院受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