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