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该不该打官司?

    当年一部《秋菊打官司》引起广泛关注,围绕秋菊的这场官司,争论从电影里延伸到了电影之外。十几年后,在法治建设日益走向成熟的今天,我们是否能以更加理性的法律观来重新思考——

    故事发生在  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农民王庆来与村长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王庆来的妻子秋菊忍不下这口气,找村长论理,村长不肯认错。为了讨个说法,秋菊带着六个月的身孕,踏上漫长的告状之路,她从乡里告到县里,又从县里告到市里,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起诉。

    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组织村民连夜把秋菊送到医院,使秋菊顺利生产,保住了母子性命。秋菊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可正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法院判决,村长因伤害罪被捕入狱。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讨说法也要计成本    黄明鹤

    上世纪90年代初,社会正急切地呼唤着法治精神的建立,当银幕上的秋菊为讨说法而执著诉诸于法律时,人们大都为其叫好。但十几年后的今天,当我们带着更加理性的法律观重新审视这部电影,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秋菊其实不应该打这场官司。她选择了错误的冲突解决方式,成本极高却收效甚微,她应该求助于乡村自然秩序中的德高望重者,或者是人民调解员、村治保主任等来出面调停这场纠纷。

    首先,秋菊打官司的私人成本过高:将照顾受伤的丈夫以及家务活和农活全部扔给年迈的公婆,此为家庭成本;低价卖掉家中惟一值钱可卖的红辣椒,这是经济成本;在怀孕期间和小姑子顶着烈日行走在尘土飞扬的公路上,忍受着出门在外的种种不便,这是精神成本。此外,还有家庭成员生活质量的下降及痛苦指数的上升等等隐性成本。

    其次,社会付出的公共成本亦不菲。为了解决发生在村长和秋菊家间的这场纷争,从乡派出所的“李公安”到县市公安局再到县市两级法院,从上访接待到文牍旅行,从起诉、受理到判决,再到法医鉴定的重新做出,秋菊在讨个说法的过程中不自觉启动的各种程序都是我们国家目前有限的公共司法资源的一部分,虽然秋菊缴纳了诉讼费,但是应该指出,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各种支出十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她所缴纳的诉讼费,这部分成本,由作为纳税人税赋集合的国家财政支出,也就是说,由公共资源承担。

    第三,在付出这么多成本之后,结果却并非秋菊所愿。即使没有后面村长深夜组织村民将难产的秋菊抬到医院,从而保住了母子性命这一情节,秋菊打官司的目的也不是希望村长负刑事责任。在潜意识里,秋菊认为这只是一桩民事纠纷,而且也承认自己男人对于冲突的发生也有理亏之处。但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之后,没有法定的事由是无法中止或终结程序的。

    可以推理和想像的是,在村长被判处刑罚并执行之后,公权力就宣告纠纷已告解决。但事实上冲突不仅没有解决甚至扩大了,这场原本可以圆满解决的冲突将演化为深层次而且全方位的冲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官了民不了”。无论是被判缓刑还是实刑,即使村长能理解并原谅秋菊的行为,但他的家人或族人却未必肯,虽然这并不是秋菊的初衷,但几乎所有的人都会将过错归咎于秋菊的执拗。在中国乡村秩序中,秋菊的行为不可能有太多的支持者或同情者。

    一些现代法学家激烈批评中国传统文化中“冤死不告状”的厌讼情绪,认为这是阻碍中国走向法治化的文化沟壑。他们为秋菊“俺就要讨个说法”的执拗劲大声叫好,却从未设身处地地为秋菊着想。事实上,在乡土社会几千年来所形成的自然秩序中,厌讼并不是农民愚昧或落后的表现,而是一种经过成本比较之后,所做出的合乎经济人理性的最优选择。

    在秋菊所生活的乡土社会中,法治只是一种由国家公权力强行楔入的现代裁判规则,如同在一片沙滩地上引种的“洋苹果”,它的生长,遭受着乡土传统秩序种种显性或隐性的抵抗。

    秋菊,一位普通的农妇,因为执拗,忤逆着一直在维系着乡土秩序运转的潜规则,并和现代法治打了个照面,法律给了她说法,却不是她所要的,而且还将她置放在一个尴尬的位置——现代法治理念和乡土自然秩序冲突的刀尖火口之上。

    针锋相对

    “俺就要讨个说法”    安 宁

    秋菊因为丈夫被人踢伤,执意要讨一个“说法”。由于《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的广泛影响,“说法”一词也由此被赋予新的内涵,不再仅仅是原来我们所习惯理解的意义了。黄土飞扬,辗转奔波,不屈不挠,一心求个公道,这些都是我们现在提及“说法”时立刻浮现出来的意象。秋菊执著讨说法当然可敬,只是,当秋菊茫然伫立山头,看着警车带村长远去,也有人发出叹息:其实秋菊本不必这样去讨说法,讨说法何必非要诉诸法律?

    提此疑问,是因为不了解秋菊一再称“俺就要讨个说法”时,她所要的究竟是什么样的说法。

    秋菊并没有从一开始就想到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乡里也曾调解过,但秋菊不满意,其他部门也都裁决过,但村长愿意赔钱就是不愿道歉。从秋菊打官司的曲曲折折,我们可以看出两个问题:

    其一,秋菊要说法当然是为断是非,但又绝不仅仅是为了断个是非,而是希望由国家权力来做个有权威的裁断。如果仅为对是非做出判断的话,她的乡亲们同样可以做出让她满意的裁断,但秋菊所要的说法除了实体内容外,还有程序要求,即希望由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对他们的私人纠纷做出裁断,秋菊“服”,并且希望有这样的裁断。要讨这样的“说法”,她只能打官司。

    其二,村长愿意赔钱,但就是不愿而且也确实没有道歉,这反映出此前的一些裁决还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因此,乡土社会虽然自有其乡土秩序,但国家权威仍然不可或缺。法院的介入结果也表明,乡土权威可能抵抗但无法对抗国家权威。当秋菊通过乡土权威无法解决问题时,她必然会想到诉诸国家权威。

    法律裁决纠纷的意义并不仅仅是解决某个个案矛盾这样简单,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创建规则、构建秩序。司法通过统一适用法律,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此规范人们的生活,建立起一种社会秩序,这也是国家权威对乡土权威的规制,而统一、有效的国家权威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

    因此,对秋菊打的这场官司,决不能仅仅从秋菊的个人成本(这是她愿意付出的)和公共资源的支出来衡量,现代国家要建立法治权威,秋菊要向“国家权威”讨说法,这决定了打官司是合理的选择。

    当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秋菊和公共资源都付出了相当的成本之后,秋菊收获的却只是困惑与失落。对此,我们真正应该反思的是,国家在通过法律实现其权威时,如何在个人愿望、社会效果和刚性的法律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不再让秋菊那样虽然讨得了说法,却陷于茫然失落之中。

    法治建设总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总会付出成本。但我们决不能因为害怕付出这种现实的成本,而付出可能更大的成本。

    不要忘了,秋菊的困惑和失落还是因为村长其实是一个“好人”。但如果我们把制度建设建基于具有偶然性的个体道德上,那才会付出更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