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张某与前夫王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书载明:现住房归张某所有,由张某补偿王某现金2万元。由于原来登记的房主为王某,张某先后两次到县房管所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房管所却提出需凭房产证才能办理,而当张某按判决规定,将2万元交给王某,要求其交付房产证时,却一再拒绝。那么这种情况下王某不交付房产证,张某应该怎么办?
点评:
国务院《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权属转移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二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的裁判书将房屋产权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后,与房屋产权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履行房屋的司法判决与房屋产权的行政登记确认达到合一,这是房屋产权机关和当事人特定的义务,也是房屋产权登权管理所需。从本案情况看,虽然王某拒不交付房产证,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明确那套房子归张某所有,则张某凭判决书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属于“权属清楚、产权来源料齐全”之情形,登记机关应当按规定为张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