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用社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某信用社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被告张某某设置抵押的门面六间,在执行中法院因故又作出了解除扣押的错误的裁定,故原告某信用社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法院作出的解扣裁定,将财物执行回转。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17号对执行裁定的纠正进行了说明,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在执行中适用的裁定,不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只是为了保证审判环节的结付义务得到履行,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没有上诉权。审判程序中的判决、裁定有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执行中的裁定确有错误,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而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ㄔ偕蟪绦虻钠舳驮偕蟪绦虻纳罄怼>兔袷滤咚隙裕哂猩笈屑喽饺ǖ幕厥侨嗣穹ㄔ汉腿嗣窦觳煸骸F浞⑾忠丫⑸尚ЯΦ拿袷屡芯觥⒉枚ㄈ酚写砦螅荒芡ü嗣穹ㄔ壕龆ㄔ偕蟆T偕蟪绦蚴呛笮绦颍梢愿谋湓瓷У牟门小6咚现械牟撇H枚ǖ男Яσ话阌ξ值缴У姆晌氖橹葱兄战崾敝埂1景甘欠窠獬撇H枚ǎτ煞ㄔ荷蟛榫龆ā?/p>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