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回自己的“彩礼”是盗窃吗?

案情:李某(男)与王某(女)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在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后李某送王某彩礼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其他生活用品, 李某、王某共同将20000元现金存信用社,王某设定密码(李某知道),存款单放在王某家。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不想跟王某结婚,而按照当地习俗,男方悔婚,已送出的彩礼不得收回,李某就借故到王某家中,趁人不备偷出王某的存单及身份证,并于当日取出现金20000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对已送出去的彩礼,按民法规定属于赠送,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为王某财产,因此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彩礼”在民法中并不是结婚成就的条件,这种风俗习惯属买卖婚姻的遗留,不受法律保护。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但认为分析的理由并不成立。

(一)法律与风俗习惯是并存的。一般而言,风俗习惯存在于民间,得到民间的认可,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内生的秩序,以其特有的规则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彩礼”作为民间风俗,被当地人看来是作为婚姻成就的条件,法律对待风俗习惯是一般情况下,“法所不禁皆为合法”,虽然“彩礼”在婚姻法中并未规定,但作为延续了上千年的风俗习惯,只要不与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相违背,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就不禁止。

(二)既然是认为“彩礼”是一种民间风俗习惯,那么彩礼被盗为什么又认为不构成犯罪呢?这就要分析“彩礼”的性质,“彩礼”是男方为了结婚这一目的而赠送给女方的,在民法上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是为结婚为目的的赠送,从上述案情看,男方李某不想与王某结婚,也就是说所附条件不成就,因此赠送行为在所附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李某盗回自己的财产,虽然所用方式欠妥,但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