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于今年春节前后,在河北邯郸做传销时收到8000余元假币,后回到重庆。刘某在重庆与卖淫小姐李某某认识,便与李合谋,准备将假币换成真钞。4月10日,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某租住房内,李某某与嫖客冯某谈好价钱后便将其带至卧室,刘某趁机将冯某放在客厅茶几上衣服里的1200元钱拿走,并把事先准备好的假币放进冯某的衣服口袋里。当天下午,冯某在医院看病交钱时,才发现身上的1200元钱变成了假钞。他报警后,刘某很快被抓获,警察从其身上搜获6720元假币。加上换掉的1200元假币,共计7920元假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身上持有假币7920元属数额较大,应构成持有假币罪。刘某与李某某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1200元人民币,然后用假人民币掩盖盗窃事实,构成盗窃罪。应当以持有假币罪和盗窃罪,对刘某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刘某的行为属于持有、使用假币,刘某将冯某的1200元人民币换成假币的行为,是使用假币的行为,对使用假币罪的定罪标准是4000元,而刘某只使用了1200元,达不到追究刑罚数额标准,应只追究刘某持有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对刘某应当以持有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刘某持有假人民币共计7920元,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这点是没有争议的。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与李某某共同合作,以秘密方式将冯某的12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为了掩盖这个真相,避免冯某当场发现1200元真币不见了,刘某将假币放入冯某衣服内。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币替换真币的秘密方式,将冯某的12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该追究刘某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3、第二种意见中认为刘某还具有使用假币行为,笔者认为,所谓使用假币,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常见于用人民币购买物品等方式换取真人民币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是使用假币,而是在冯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人民币1200元,是典型的盗窃,将假币放入冯某包内是所作的一种掩饰。
综上,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持有假币罪和盗窃罪,应按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