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馆住宿时被仇人带人砍成重伤,旅馆该不该担责?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认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取了拦截加害人、报警、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7月12日晚,原告刘某与被告徐军因琐事发生争执。7月14日凌晨2时,徐军纠集7人找到刘某入住的旅馆寻仇报复,将正在睡觉的刘某砍伤。旅馆老板娘闻声赶到并让人报警。行凶者未被拦住,迄今仍未归案。旅馆老板孙某将刘某送医院抢救。今年3月9日潜逃外地的徐军被抓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今年6月,刘某将徐军及旅馆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旅馆投资人孙某为被告。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先前殴打徐军只是本案损害发生的一个诱因,但不构成本案中的过错,徐军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旅馆的责任,旅馆对刘某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指空间概念,而不是指向特定的住宿客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家庭经营的旅馆,在本案发生时采取了拦截加害人、报警、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应认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故法院判决徐军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