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6日,陈先生与上海某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签订了一份《入网协议》,协议约定,由宽带公司向陈先生提供免费网络服务。协议签订后,宽带公司向陈先生提供了一份《用户信息登记表》,该登记表中,对缴费金额作了免收安装调试费、免月租费的约定,而对预计服务期限未作约定,之后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2005年1月,陈先生发现无法正常享受网络服务,遂与宽带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联系,才得知其单方面决定不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为此陈先生多次与宽带公司交涉,之后更是为此提起诉讼,由于宽带公司在庭审时表示同意继续履行上述协议,这一次的诉讼才以陈先生撤诉告终。嗣后,陈先生继续享用免费的网络服务。
到了2009年5月末,陈先生收到宽带公司发出的《通知》,表示公司决定在2009年7月31日正式解除与陈华的上述入网协议,该入网协议下的宽带网络接入服务及相关的增值服务将在2009年7月31日24时起被终止。陈先生不满宽带公司的爽约,再次提起了诉讼。在陈先生看来,系争入网协议已经履行了6年多之久,对此对方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双方对系争入网协议服务期限为长期、永久已达成一致。
一审时陈先生胜诉,法院判决宽带公司继续为陈先生提供免费的网络服务之《入网协议》。但宽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未对服务期限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陈先生要求宽带公司继续为其提供长期的免费网络服务,缺乏依据。如果双方对服务期限约定为永久、长期的,在有相应条款的情况下应作出明确约定,而不能仅凭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推断,遂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驳回了陈先生的相应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