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是一种政治责任

腐败的危害性,大概谁都可以说上一二三四点的。然而,真正知晓腐败所酿成的后果,却并非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因为,假如真的大家都知道了,腐败的行径就会大量减少,反腐败的阻力也就会很小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最为典型的就是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从而使得这项工作陷入在“三难一大”的困境之中,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个别党政领导,错误地以为只要不贪污受贿,没有谋私利、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将袒护当成了保护,借口发展经济和鼓励创新,对渎职侵权检察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公开说情,阻挠办案,致使不少渎职犯罪人逍遥法外。(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其实,这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办之中,一些案件的办理,由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触及各种各样的利益,常常会受到来自于各方的掣肘,极大地影响了案件的深入查办,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进行。我以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都是和反腐败工作遇到或大或小的阻力有着直接的关系。

所有这些现象,都足够证明我们有不少同志其实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腐败给各项建设事业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毫无疑问,一个真正认识到腐败危害性的人,应当有一种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来认真对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只有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查处腐败案件,绝不允许腐败分子在党内又藏身之处,才充分证明了他们对腐败的危害性有了极为深刻的认识。相反,凡是缺少政治责任感的人,其实都完全没有认识到腐败的巨大危害性。这些同志并不懂得这样的道理,即腐败现象所造成的后果,不仅有经济上的,更主要的还是在政治上的;不仅有个体的,更重要的还是在整体上的。个别的腐败行径看似只是对局部带来了危害,但是,本质上却是对整体的侵害。没有政治觉悟,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政治责任感了。江泽民同志说过:“最近,我看了一些有关历史兴亡的材料,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联系近些年来干部队伍中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我深深地感到,对腐败问题,不仅要从经济上看,而且还要从政治上看。”(《江泽民文选》第三卷第419页)政治家的眼光自然相当深邃,对于我们深刻揭示腐败的危害性,从而强化反腐败的政治责任感,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之所以说反腐败是一种政治责任,是因为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和政府,是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任何腐败,都是对党和政府、从而就是对人民的背叛。凡是人民信赖的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必定是远离腐败的。尽管由于体制上的不尽完善,以及个人素质的缺陷,以权谋私的腐败行径总是难以避免的。但是,作为一个受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执政党和政府,对这些背离了宗旨的现象,像眼睛里容不得异物一样,坚决地予以清除。从这个意义上说,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腐败,而是在于如何对待腐败问题。只有对腐败现象毫不留情地坚决地予以惩处,才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人民本色。不然,对腐败问题的解决不重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是设置障碍阻扰办案,说重一点,也就是腐败分子的保护伞了,对党的事业,对政府的建设,危害之大,是难以估量的。腐败是对法治国家和民主社会的双重挑战,要摧毁一个法治国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腐败。我们应当懂得这个基本的道理。

固然,由于腐败是依附在各种社会管理、经济活动肌体上的脓疮,要彻底加以割除,或多或少会给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建设,在短时间内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正如手术会使人流血和疼痛一样。但是,患者知道为了治愈而必须承担一些牺牲的道理,会自愿配合医生治疗。而对待医疗社会之患,往往有一些人却不愿意承担必要的付出。一些人总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为借口,对腐败案件的办理表现出不够积极、甚至是冷淡的态度,个别法治意识淡薄的人还会滥用权力予以阻扰。他们不懂得腐败本身就是对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是对社会和谐的最大破坏,是对经济秩序的最大危害。对于这些总是用短浅的目光和狭隘的意识来看待反腐败的人,重温一下小平同志的教诲,是很有意义的:“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故而,凡是消极对待腐败的人,便是缺少大局意识,便是胸无大志,毫无疑问就是党性不纯的人,就是政治觉悟不高的人,就是缺少政治责任感的人。这总不是高帽子吧。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腐败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十七大报告继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可见,反腐败乃是我们的一种极为神圣而又十分沉重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