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旧法征个税的违法行为应受追究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9月1日开始施行,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不过,最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不断接到电话反映纳税起征点的问题,在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厦门等地,某些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或者干脆不说明理由仍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

继“月饼税”、“房产加名税”之后,旧个税起征点依然坚挺,应该算是“税”对公众的新一次困扰了。而相比之下,这次困扰较之前两者应该尤甚,因为“月饼税”、“房产加名税”于法理上还有一个模糊地带,税务部门不论如何操作均可振振有词,而这一次,公众拿来说服地方税务部门的,不仅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也有国家税务总局在新旧个税法衔接问题上的表态: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一个是国家的“法”,一个是自己部门的“令”,谁会想到这两样东西到了某些地方税务局,居然就等同于废纸呢

软件没有更新因此就要照旧征税,这个说法够雷人的,说这话的人其实更应该想想,纳税人有必要花相当高的代价养一群连软件更新这么简单的工作都做不好的人吗?面对纳税人的质疑,更有不解释不回应者,俨然一副“我就是这样收了”的架式,似乎证明这个机关平素确实享受了过多的特权,只有自恃特权,骄横成性才会成为一种当然。

在近来的“税”风波中,尽管公众一直在坚持发出自己的声音,但在发声的过程中,底气有多足,恐怕注定是个让人汗颜的问题。一句西方名言说,“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人都逃不掉死亡和税”,但就像死亡有正常和不正常之分一样,人们与“税”的关系也有正常和畸形之异。在正常的关系中,公民纳税实际是一个权利义务综合的过程,在不正常的关系中,强调的则是公民的单方义务。而一旦征税机关“想收就收”,纳税人全无博弈能力,只能乖乖就范,注定将人和税的不正常关系推至顶峰。

公众为税而纠结,为自己与税业已达成的关系而茫然乃至憋屈,也许很少是因为想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主要是对自己在征税机关面前极为弱势地位的感知

在公众眼里,中国的税务机关具备相当的奇异性。一方面,它非常高效,高效到就没有它想收而收不上来的税,高效到它可以采取诸如直接从工资划扣这样几乎没有成本的征税办法,使任何一个工薪收入者都失去逃税的可能;另一方面,中国人的税负是不是高居世界前列虽然至今没有权威定论,但中国的税收成本向来高企却毋庸争议,不久前国税总局公布,2010年国税系统“三公经费”支出超过了21亿元,日均公务接待费182万元,而国税总局回应“三公支出是否过高”的质疑时称,税务干部近百万,三公支出人均并不高。这样的回应颇有喜剧意味,一个拥有强大得无与伦比的征税手段的部门,养了近百万的干部,仅“三公”一年就花了21亿元,无论怎样解读,说税收成本很高大概是无法讳言的事实。

当然,中国自有特殊的国情,税收成本很高可能一时无法避免,税务机关强大有力或是应有之义,但是,能不能要求我们的税务机关及其干部们在具体操作上,特别是面对纳税人时,稍稍谦恭温和一点?

房产加名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征收了,后来国税总局表示“免征”,专家因此认为已收的应该退回,可惜再也没有下文。如果有的话,原本可借此打造一个税务机关“谦恭温和”的形象,但既然税务机关主动放弃这个机会,已被征税者想必也无可奈何,因为据说税务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没错。然而这一次呢?谁能给出一个能够证明那些按旧法征税的机关并未违法的逻辑

违法了就该付出代价,依靠法律合法转移公民财富的机关自当率先垂范,否则法律没有尊严,国家公信力也会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