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春天已然来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徐 立


“法治”是人类治国理政的精髓,它治国以公,理政以道,治人以本;“法治”既讲公平,又讲效益,既是善治,又是良治,既追求正义,又维护秩序。“法治”是和“人治”相对应的社会治理模式。顾名思义,“法治”就是依法而治,就是运用法对人与社会进行管理,将一切社会管理活动纳入法律的视野之中。

“法治”一词古已有之,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其内涵虽有所差异,但人们对它的追求从未改变,也始终将之视为社会进步的标尺。我国古人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在总结执政得失时,曾有过“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晏子春秋•谏上九》),“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淮南子•氾论训》)等论述。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法治始终无法与强大的人治相提并论,依法而治始终只是一个梦想。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时代,开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时。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这部根本大法昭示了中国向法治社会迈进的铿锵步伐;“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法治进程遭受挫折,法律失去权威、国家失去秩序、人民失去权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法治建设逐步走向正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础性法律相继出台;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党的十七大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写入报告……一系列中华民族文明史和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不断涌现。据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介绍,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新的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踏上了新的征程。党的十八大报告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在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实施效果仍不尽理想的实际,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要求,这种继承前人、突破成规的认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指针;十八大报告还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目标,它不仅为中国法治建设制定了时间表,也画出了路线图;为了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法治思维”写入行动指南,“法治思维”不仅是工作方式和思想作风的转变,更是法治理念的深入和跨越,其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精神、遏制人治、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权威。有鉴于此,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当前,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法律制约和监督,尽快形成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成为当务之急。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培根的这句名言启示我们,法治不仅要追求效益,还要追求公平;不仅要实现良治,还要实现善治;不仅要维护秩序,还要维护正义。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不应也不能忽视人的主体地位,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行各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各种犯罪,人民才能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回望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法律虚无到依法办事,从建设法制到依法治国,从以官为本到以人为本,从公权至上到尊重人权……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中国人已走过“雄关漫道真如铁”的昨天,进入“人间正道是沧桑”的今天,并将迎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明天。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中国法治进程的洪流将不可阻挡,中国法治建设的蓝图将全面展开。

“一树春风千万枝,嫩于金色软于丝”。2013年的早春已至,中国法治的春天已然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