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治理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的行动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
司法解释的出台被业内评价为———给网络世界拉起了明确的法律红线。
“单以近期出现的案例来看,从‘谣翻中国’的‘秦火火’到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从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到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由于网络社会飞速发展等主客观因素,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随之增加,甚至有着井喷的不良趋势。”长期关注网络谣言以及诽谤现象的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惊人,一些网络造谣、传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甚大,不仅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还会导致群体性事件。
“目前网络社会秩序已经到了比较混乱的地步,亟待法律进行治理。”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看来,在现实社会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应提出在网络社会推进法治建设的理念,利用法治治理网络环境。
“网络传播时代,信息爆炸,如何防止海量信息中的谣言伤人、伤社会?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参与解决的命题。因为网络社会不仅是现实社会的投影,更有等同于现实社会的意味。”郑宁向记者强调说。
网络诽谤受害者:“在经过媒体调查澄清、有关部门的严格调查之后,仍然无法制止发帖者对我的诽谤行为”
“司法解释的出台非常好。”即使是在电话里,记者仍然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张钦对“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欣喜之情。
张钦目前已是中部某地级市的干部,曾被网络不实言论困扰多年。
几年以前,一篇题为《××市官商勾结为骗职工巨款,疯狂合演设骗、行骗、保骗、报复连续剧》的网帖开始出现在网络论坛上。此后几年,类似标题的网帖铺天盖地的出现,内容直指张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发帖人向有关单位实名举报后,当地纪委对张钦进行过多次调查,审计部门安排对张钦所在的单位进行过两次审计,均未发现问题。而该单位近10名干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愿意为张钦的清白作证。
然而,这一切结论均未能说服发帖人。时至今日,指责张钦的网帖仍随处可见。
“我个人名誉、单位名誉都受到极大的损害。”在采访过程中,“无奈”是出现在张钦话语中频率最多的词汇。
张钦向记者透露说,发布针对他的不实信息网帖的造谣者已有20年左右的“举报经历”。“举报均是实名举报,涉及1名厅级干部14名处级干部,但目前经证实没有一项举报为实事求是的举报。”张钦说。
“发帖人一直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给我造成了严重影响。几年来,我经历了一次市级人大常委会,三次省级、四次市纪委的各方面调查,都证明了我的清白,但造谣诽谤者就是坚持在网上发帖。”张钦说。
“目前,我是市里唯一一个廉政先进典型,但大多数网站都有那几篇攻击我的网帖。说实在话,面对网络谣言以及诽谤行为,作为受害者的我根本没感觉那是一个虚拟世界。”张钦说,“可以说,在网络上进行诽谤的行为就等于在现实生活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影响只会更恶劣。”
张钦向记者坦言,自己也曾经“忍无可忍”试图报警,“但公安机关当时向我表示,对造谣诽谤的发帖人治安拘留是可以的,但要是真正予以刑罚恐怕很难”。
这样的顾虑,并不只出现在张钦事件中。
在“两高”出台此次司法解释之前,浙江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傅勇慧曾向本报记者表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谣言、诽谤等行为进行了一定规制,但当时法律仅针对地震消息和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在认定情节轻重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傅勇慧当时表示说:“我国法律还没有在其他方面对转发网络谣言数量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转发一条与转发一百条、在微信上转发与在知名门户网站转发等行为应该如何区别认定。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细则。”
“可以说,此次‘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空白,使得相关打击更加有可操作性以及明确性。”郑宁分析认为。
起诉网络造谣者:在造谣帖以及涉嫌诽谤的网络行为面前,社会个人也就是受害者是多么的无助
就在“两高”关于治理网络诽谤等行为的司法解释出台的两天前,一起关于造谣帖涉嫌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在北京“激烈”开战。
今年年初,中华网、IT商业新闻网站上出现了《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中石化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等文章。中石化女处长张女士将发布造谣帖的网站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并要求其道歉。张女士认为,被告未对其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任何审查核实,造成全国甚至更大范围内的恶劣影响,在事实上广泛传播了贬损原告人格的虚假信息,是对原告的恶意诽谤、故意侵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极大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理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面对造谣帖受害人张女士的控诉,被告的回答却是———“如果不是原告起诉,我们都不知道张女士是谁”。
除了“不知道是谁”的答辩意见外,被告还表示原告是自己“对号入座”,因为报道中使用的是网友爆料,没有使用张女士的名称。
同时,散布谣言者已被刑拘,其不是适格被告。接到原告的诉讼材料后也已尽到义务及时删帖,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不知道是谁’以及‘对号入座’这样的答辩意见就可以看出,在造谣帖以及涉嫌诽谤的网络行为面前,社会个人也就是受害者是多么的无助。”郑宁说,根据我国法律,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完全可以起诉造谣者索赔,同时也可以对未尽审查义务、传播谣言的网站提起诉讼,“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谣言受害者追究造谣者的责任,在技术上存在一定难度”。
“而目前‘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对网络中谣言以及诽谤等行为进行了严打,另外也是为网络谣言、诽谤的受害者维权提供了支持。”郑宁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并未带来网络立法的同步跟进,法律的滞后使各种本该受到追究的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他们把网络立法同言论自由对立起来。我国互联网上一些的违法行为,常因法律力所不逮而处于“无法无天”之境地。
“目前,民事法律方面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行政法律责任方面最重要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还有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规定。”郑宁说,只局限于上述法律法规,法院面对公民提起的网络侵权之诉,也难以提供救济渠道,受害者维权艰难,因此,“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刑法的原有规定,使相关条文具备了可操作性。可以说,此次司法解释更偏重于刑事方面定罪量刑的细化”。
法律界人士:“两高”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解决了很多争议问题,也使相关案件的审理有了依据
相关部门调查显示,轰动一时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事件是一名叫傅学胜的人精心策划、恶意编造的谣言。因参与中石化某项目招标失利心怀不满,为泄愤报复,傅学胜把矛头对准了中石化。他花数天时间炮制并在网上发布相关网帖,还花数千元雇佣了网络水军进行转载顶帖、恶意炒作。
“有些人动不动就进行人身攻击、污蔑他人、进行无根据的猜测和指责,或者任意在网络上捏造事实、编织谎言、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长期研究网络传播的武汉大学教授沈阳在接受《法制日版》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在今年五六月曾进行过一次统计,已经处理了超过18万起不实信息、人身攻击等微博,“这个量挺大的,证明个别网民已经养成了一种不好的习惯,口无遮拦”。
同时,沈阳表示,一些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甚至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英国、美国等国家已经发生多起因为网民谩骂甚至是诽谤个人,导致未成年人自杀的恶劣事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并不仅仅是个体受害者,此前就已发生过类似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伤害的谣言事件:“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致4人死亡……
“网络言论对现实公共秩序产生冲击的途径,就是把线上的情绪扩散到线下。捏造一些事实后,在线下进行动员,这种危害性非常大。”沈阳说。
郑宁也向记者表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商业谣言、有偿删帖、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等行为也作出了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具体化的禁止性规定。此举的积极意义在于,和公民个人发布的网络谣言等相比,商业谣言的危害性更大。”
郑宁说,纵观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其实质是为人们的网络发声框定了必需的行为准则和法律底线。换句话说,就是把已经成为人们共识的“七条底线”具体化为法律条款。
“需要强调和明确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均会存在。而且由于网络具有传播迅速、受众庞大等属性,还会导致聚焦、放大事件的效应。也就是说,在网络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若不加以严打,很可能会导致比现实社会更加恶劣的危害。”郑宁说。
郑宁向记者介绍说,网络谣言以及诽谤行为会侵害包括公民人格权、名誉权以及法人商誉权等很多权益,“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等特性,互联网的发展是有利于推动社会民主政治以及公众参与社会工作的发展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管理好互联网”。
“目前推进网络法治是极其必要的,‘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走出了非常好的一步。法治社会各个层面均需要法治,网络不是法外地带。”郑宁认为,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是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裁判的前提,也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在治理网络社会的过程中,只有长效的制度规范、细密的法律条文及其司法解释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网络法治。
“这次的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解决了很多的争议问题,也使相关案件的审理有了依据。”王四新向记者强调说。(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