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网络侵权今后有了法律利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0月10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网络表达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消除“网络暴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互联网时代,人类信息的交流与获得更加便捷,但是个人信息安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人肉搜索泛滥,网络水军横行,“推手”、“键盘侠”大行其道,网站、大V责任缺失,网络正在无序中滋生暴戾情绪,表达正在假“自由”之名突破法律底线。

事实上,我国民法、民诉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具体的法律执行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此次司法解释针对当前突出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划定了网络表达的法律边界。

人肉搜索是近年来“网络暴力”的一种集中表现。因为种种原因,公民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收集、整理和集中发布,从而给现实中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困扰。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在很多时候往往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常常表现为合法与非法信息共存,所以其性质很难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断标准不同,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尺度也不尽相同,由此造成了司法的不统一。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还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这样的规定为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划定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为实践中合法的网络监督打开了方便之门。

网络侵权并不仅指信息的发布,同时还包括信息的传播。毫无疑问,网站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网络大V不负责任的转载行为,在网络侵权过程会起到扩大损害的作用。

对此,司法解释强调了网站和网络大V的“注意义务”,网站和网民个人在网络上的影响越大,其在发布和转载信息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也就越大。这样的规定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与壮大滋生了一个灰色的产业——“网络水军”。“网络水军”以牟利为目的,收钱发帖、删帖,扰乱了人们的视线,影响了人们的判断,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网民们对“网络水军”的行为早已深恶痛绝。由于缺乏明确规定,“网络水军”始终游走在法律边缘。为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司法对“网络水军”的亮剑。

在网络侵权的问题上,网站的责任一直很复杂,也很难认定,面对民事侵权之诉,网站会以各种理由回避。在这个问题上,各地法院的认识很不一致,这也直接影响了司法的统一。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规定,其核心是网站对侵权和违法信息的注意义务。

从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今天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规范网络表达,我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司法追究体系,网络管理日趋法治化,网络表达的法律边界也正日益清晰。(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