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政绩考核制度

数千年来,官僚制度虽屡经变化,但《礼记·礼运》所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选官办法却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传统。它说明,从原始社会开始,历朝历代选官的标准都是看一个人的才能,看为官的政绩,是任人唯贤,而不是任人唯亲。 

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国最早的官是民主议事会全体成员选举的氏族首领,通常担任此职者是氏族内年长而有能力的妇女。因为妇女在氏族发展中功绩大,对原始人群的生存和繁衍,对氏族成员生活和生存环境的改善做出了比男性更多的贡献。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由于男子成为生产领域的主人,所以开始取代女性被氏族成员选举出来参加氏族的管理。到原始社会后期即军事民主制时期,部落联盟领导人也是根据选贤与能的原则和各部落成员的贤能表现选举产生的。当时选拔部落联盟酋长已形成制度,并有一定程序。首先是民主推选。尧、舜、禹就是因为有贤德且业绩突出被推选出来的。其次是实践锻炼。被民主推选出来的部落联盟首领接班人一般要经过下一级重要岗位的锻炼,干出业绩后才能正式成为首领。舜被推选为继承人后,先任各部门分职,经过三年考验,才正式确定为继承人。第三是考察任用。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对舜经过三年实际考察后的评价是:“女谋事至而言可绩,三年矣。女登帝位。”这是说,尧认为舜建立了功业,可以登上帝位。禹虽然已有实践经验和政绩,但舜还是要对其进行实际考察,所以派他去治水。禹直到治理水患取得巨大成就、得到人们赞颂和爱戴后,才正式接替舜。不仅部落联盟大酋长要凭政绩选用,其他首领的选用也是如此。《尚书·舜典》记载舜按民主程序选定各部门人后,对他们说:“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这是说,每隔三年就要考核他们的政绩。凡是有功的人,便提拔、表彰;凡是有过错的人,便予以罢免,以示惩罚。由于古人选官很看重一个人的贤与能,也就是德行与政绩,因此很早便摸索出一套办法,这就是逐渐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政绩考核制度和任用制度。考核,在古代称“考课”、“考绩”、“考功”等,是对官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主要是政绩考核。政绩考核萌芽于尧舜,历代遵行,史书多有记载。帝舜时,每隔三年要对“官员”考核一次政绩,根据三次考核情况,实施升降奖惩,是所谓“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五年要亲自考察一次诸侯政绩,是所谓“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禹时,也有“会计”诸侯功绩的做法。夏王朝时,“三载考功,五年政定。”商朝有商汤创设的“三有宅考绩法”。西周“以八法治官府”、“以六计课群吏”,大致已相当今日对公务员之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周王还有一套考核诸侯政绩的办法:一是巡守,“天子五年一巡守”,“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二是述职,“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非事者”。三是派员监督,“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四是通过朝廷不定期派员到地方巡访,及时了解地方官吏治绩。这说明,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考绩也不断规范。 

到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更把功绩作为用人的主要原则,凭政绩选拔官员的作法更为突出。各诸侯国都实行军功制,对在作战中立有战功的人员,按功绩大小加官晋爵。以至于以后各王朝都起而仿效,太凡开国初期所用官员多为功臣。西周建国功臣姜尚被封为齐国第一任国君后,所制定的治国方略之一就是“举贤尚功”。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战国七雄之魁,当与此不无关系。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解官员政绩,建立了适合本国特点的考核制度,并设置考核官吏政绩的职司和官员。战国时期,政绩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各诸侯国都有“上计”制度。云梦秦简中记载,秦国对各部门都要考核,称为“课”,年终考核称为“大课”。考核后要分出等级,优者奖,差者罚。齐国按其政绩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 

秦汉之际,政绩考核制度更加完善,内容也更细化。秦对官吏已经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岗位责任制,要求郡守每年年终将该地方的人口、垦田、税收、粮食、治安等情况,呈报中央,由中央核实。在郡上报中央之前,各郡按同样的程序要求县令长上报和核实。对各级的小吏也按其职责考核。汉初不仅很重视对于官吏的监察、考课,还惩秦之弊,沿秦之长,考课制度进一步完善。汉代的考课制度有两个系统: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一是由卿令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掾史属官,这是中央机关上下级的系统。对于官吏的考核主要有“考课”和“上计”两种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升降赏罚的依据。 

隋唐时期,考课制度又有所发展。特别是伴以选举官吏的科举制的创立,对官吏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备起来,对当时的吏治改善起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从唐初制定的考课法看,其考课的范围很广,包括所有在任各部门、各地区的文武职事官及九品以上的流外官,每年都要经过一定的考核手续,称为小考。每隔四年(也有三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唐朝政府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对各级官吏实行全面考课。以流内官来说,就有“四善”、“二十七最”之说,可见其考核之细。“四善”是对官吏政治素养和品质等方面的要求,“二十七最”实际上是考核二十七种不同职务官员的依据和标准。同时,对九品以外的流外官也分四等考察其功过。评定考课等第的目的,是为了选贤任能、赏善罚恶、奖勤罚懒。凡考课列于中等以上者,在政治上可以升迁,在经济上可以加禄;列于中等以下者,就要降职罚禄。 

宋代考绩的种类,一是磨戡。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以总核百僚之功过,类似于唐朝的校考。二是历纸,即考状,类似于政绩档案。由百司长官在平时记录,把部属的成绩作为衡量考核的依据,类似于唐朝的司考。在京的朝官由审官院负责考核,地方政府各级官员由考课院负责考核。考课的标准,开国初期沿袭唐制的“四善”而分列为三个等级:政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粗理者为中,临事驰慢者为下。明代对官吏的考核分考满、考察两种。考满三年一次。两年叫初考,六年叫再考,九年叫通考。按照所任职责考核升降。考核名目有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九年之内,有两考称职,一考平常算称职;有两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两考平常一考称职或者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都算平常;有两考平常,一考不称职者算不称职。考察分八法:即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考京官叫“京察”,考外官叫“大计”。四品以上的京官自己鉴定,由皇上裁决;五品以下老、病者致仕(退休),浮燥、不及者降调,罢软、不谨者闲住,贪、酷者贬官为民。对于外官,州、县官按目统计成绩上报知府,府每年考察一次,上报布政司,第三年由巡抚巡按通核各官事状,造册报送,最后由中央考功部门作结论,这就是“大计”。清代沿袭了明代的考满与考察制度。由各部(衙)门的长官评定标准,视该人是否称职以后,分别决定去官或留职,以表示奖惩。一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为算。考察者每三年考绩一次,凡天下官吏都要参加,执行国家黜陟的规章。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什么朝代,也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统治者都以一定标准考核课责在任官吏的功过行能,并据以升降赏罚。这说明重政绩考核,凭政绩用人,是各个朝代奖勤罚懒、选贤用能、整饬社会、改善吏治的重要措施和共同特点,也足见政绩对官员升迁和吏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应该说,这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传统,是中华文明的精华,对今天的选官用人也不失其借鉴意义。